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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障“五一”期间安全生产和劳动者 合法权益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2026-4-27 08:3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65| 评论: 0

关于保障“五一”期间安全生产和劳动者

合法权益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全市各用人单位:

“五一”国际劳动节将至,为营造浓厚节日氛围,维护节日生产生活秩序,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提示如下:

一、依法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

各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五一”假期的放假安排,切实保障劳动者法定休息休假权利,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劳动者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必须事先与劳动者和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充分尊重劳动者意愿,严格控制加班时长,每日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坚决杜绝超时加班、强迫加班等违法行为。对孕期、哺乳期女职工、未成年工以及患有慢性疾病的劳动者,不得安排其在节假日加班或从事禁忌劳动,对因健康、家庭等原因申请调休的劳动者,应依法予以妥善协商安排。同时,用人单位应合理调配岗位人员,避免因人员短缺导致劳动者超负荷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让劳动者能够合理休息、安心过节。

二、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加班工资核算与支付,坚决杜绝拖欠、克扣加班工资、以调休规避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支付义务等行为。“五一”假期期间,加班工资法律规定标准为:5月1日、5月2日为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300%的工资报酬,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5月3日至5月5日为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被安排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相应比例支付加班工资。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若发薪日恰逢“五一”假期,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及加班报酬,并向劳动者提供个人工资清单,留存支付记录备查不少于两年。

三、压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摆在首位。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全面负责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节前安全生产全面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措施及期限,确保隐患处置闭环管理、动态清零。停产停工企业要采取断电、断气、关闭阀门等安全措施,确保各类设备设施处于安全状态。各级工会要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畅通职工安全诉求表达渠道,对拒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单位,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全市工会将全面运用“一函两书”对各用人单位落实本提示函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拒不整改的单位,工会将依法提请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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