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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必须履行报告义务

2022-4-15 09:30| 发布者: 宁宁| 查看: 1182| 评论: 0|来自: 湖北日报

2021年3月,小匡拿着自己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工伤认定时,被告知所在单位没有向该局报告他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信息,现场无法申报工伤认定。小匡不知所措,找到了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经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小匡在湖北省某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噪声作业10余年,2020年12月,他在某市职业病防治院被诊断为职业性轻度噪声聋,医院于2020年12月8日将他的诊断证明书送达其所在单位,公司没有及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职业病报告的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履行报告义务不受职业病患者工作状态、接受治疗过程和进行诊断程序的限制;一旦劳动者被确诊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这主要是为以后对职业病病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开展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等工作提供信息,保证后期工作顺利开展和职业病病人及时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GBZ 49-2014)》诊断原则:根据连续3年以上职业性噪声作业史,出现渐近性听力下降、耳鸣等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神经性聋,结合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和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职业性噪声聋可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三级。劳动者出现以下情况时,应注意听力是否受到损害,必要时就医:下班后耳朵仍有嗡嗡声;与人交谈时,觉得声音变小或听不清楚;别人发现你说话声音变大;听不到门铃或电话声;听音乐时觉得音质有改变;习惯把电视或收音机的音量调得十分大。

职业性噪声聋是目前我国第二大职业病,防护措施包括控制噪声源、噪声的工程防护、减少暴露时间、个人防护和职业健康监护。用人单位,要组织噪声作业劳动者,按照规定做好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将体检结果告知劳动者;为劳动者配备耳塞、耳罩等个人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工作场所噪声监测。

(吴洁 王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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