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 进入手机版 | 继续访问电脑版
"0"
今天是:
随州市总工会 网站首页 政策法规 查看内容

老单位不给开离职证明影响入职新单位,怎么办

2022-11-9 09:12| 发布者: 宁宁| 查看: 1675| 评论: 0|来自: 工人日报

本期主持人:本报记者 柳姗姗
《工人日报》(2022年11月09日 06版)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在2019年9月6日从某体育公司离职,当月24日收到新单位的录用通知,要求我于次月8日报到,并须提供与前单位的离职证明。为此,我先后多次向体育公司索要离职证明,但直到2019年12月2日,公司才为我出具,这也导致我丧失了入职新单位的机会。

请问,用人单位未依法出具离职证明,我可以主张赔偿损失吗?吉林 苏先生

 

为您释疑

苏先生您好!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也就是离职证明,是一项法定义务。体育公司未及时为您出具离职证明已经违反法律规定。同时,该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为避免招到双重劳动关系者,很多单位在非应届毕业生入职时都要求提供离职证明。

用人单位不依法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可能导致离职劳动者无法入职新单位,从而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等就业权益的损害,劳动者有权据此主张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遭受相关权益损害时,要积极维权,并在仲裁或诉讼中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产生、该损失与用人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例如提交新单位的录用通知、索要离职证明以及因缺少离职证明而再就业失败的相关证据等。

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 王雨琦 律师

 

版权所有:随州市总工会 主办单位:随州市总工会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
办公地点:随州市迎宾大道108号 | 0722-3593065
鄂ICP备19019675号
建议使用1200*800分辨率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