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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劳动者缘何输掉官司?

2023-1-12 09:51| 发布者: 宁宁| 查看: 628| 评论: 0|来自: 工人日报

记者 裴龙翔
《工人日报》(2023年01月12日 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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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部分劳动者因有违诚实信用、无视职业操守、滥用权利“碰瓷”等败诉。法官提醒,劳动合同的履行强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诚信基础,劳动者应遵循职业道德操守、履行忠诚勤勉义务。

 

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既是每位劳动者的期盼,更是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石。职场和谐氛围的营造,离不开用工企业持续规范化建设和不断提升人性化管理水平,也需要劳动者履行义务,遵守职业道德。

日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记者梳理案例发现,在部分企业与员工的劳动纠纷中,劳动者因有违诚实信用、无视职业操守等不当作为导致败诉。法院指出,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也是劳动关系的主体,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劳动合同的履行强调诚信基础

其中一起典型案例中,某培训学校因物业退租搬迁新址,教室被拆除整理的视频却在网上被谣传为“学校即将跑路”,引起家长恐慌,要求退还学费。

谣言从何而来?学校调查后发现,校区负责人黄某因此前学校对其批评教育产生不满,在明知学校正常运转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联系多名学生家长,拍摄并散播相关视频,传播不实消息。学校为安抚学生家长,不得已选择退费。后经仲裁,黄某被要求赔偿学校相应损失。

无独有偶,另一起案例中的李某也因自己的不当行为承担败诉后果。

该案中,在某贸易公司从事导购工作的李某,于2021年6月1日起请病假,并向公司提交了某三甲医院出具的两张病假单。后贸易公司至该医院查询,未能查到李某在该院的挂号记录。后经仲裁支持,贸易公司以李某提交虚假病假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相较一般民事法律关系而言,劳动合同的履行更加强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诚信基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团队主任陆卫说,劳动者应遵循职业道德操守、履行忠诚勤勉义务。一方面在劳动过程中应当秉持诚实、善意的动机,遵纪守法、恪守本职,如不得无故缺勤、消极怠工、不尽职守;另一方面需尽合理注意义务、谨言慎行,忠实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不得有虚假报销、挪用资金、发表不当言论等有损用人单位利益的行为等。

特殊岗位更应重视职业操守

担任汽车销售公司市场策略高级经理的林某,入职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林某应严格保守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与公司相关的业务、财务、商务方面的秘密信息与资料;合同终止时,上述信息与资料均应返还公司;若林某违反保密义务等,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被告知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后,林某将公司市场推广战略、整体财务结构和数据等印有“保密”字样的文件发送至其个人邮箱。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林某明显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支持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在当今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尤为重视,而商业秘密的泄露也确实可能会对企业的商誉、财产等带来较大损失。”陆卫说,“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劳动合同法第23条也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陆卫表示,即便不签保密协议,劳动者也有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受侵犯的当然义务。在劳资双方签订保密协议的情况下,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的,既是违反保密约定的违约行为,也是有悖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违纪行为。

职业操守不仅仅体现在保守商业机密上。李某原任某游轮公司船上收益部门市场经理一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内容。

2020年1月起,受疫情影响游轮停航,同年8月至11月期间,公司多次口头、邮件告知李某其所属部门由船上收益部门调整为市场部,维持原薪资待遇,并多次要求李某完成市场部相关工作。李某认为其工作内容有所增加而薪资并未提高,不认可公司的调岗行为,并未按照公司要求从事市场部相关工作。公司随后以李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确因经营需要而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属经营自主权的体现,劳动者应尽力配合。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劳动者应予体谅,与用人单位共渡难关,即便对用人单位调岗行为持有异议,也应通过正当途径加以解决,不得以拒不到岗、消极怠工等形式予以抵制。” 陆卫表示。

法院对“劳动碰瓷”亮明态度

“所谓‘劳动碰瓷’,就是劳动者并非以提供正常劳动、获取劳动报酬为目的,而是通过故意迟到早退、消极怠工等方式制造劳动争议获得额外利益,企图达到不劳而获的目的。”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宏毅表示,“‘劳动碰瓷’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往往通过利用企业经营管理的不规范钻其空子。此类现象的存在破坏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互信基础,扰乱了正常的劳动力市场秩序,不利于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建立。”

2020年4月8日,金某入职某信息咨询公司任电话销售。2020 年4月22 日,应金某要求,公司向其出具《离职证明》,记载金某7日试用期内未达公司要求,后经面谈给予改过机会,但金某仍多次违反公司纪律,故公司于当日解除劳动合同。金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后经查明,自2016年起,金某向上海各法院提起的涉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多达20余件,诉请多集中于确认劳动关系、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

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同一时段金某在仲裁或法院存在多起纠纷,与常理并不相符。并且,金某提供的证据显示其入职前后已在为可能提起的劳动争议案件收集证据,明显超出劳动者正常维护合法权益的限度,入职动机存疑,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又故意不服从管理,人为制造劳动争议纠纷。该信息咨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金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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