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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员工“无凭无据” 企业违法还需赔偿

2023-2-9 10:01| 发布者: 宁宁| 查看: 1297| 评论: 0|来自: 工人日报

记者 赖志凯
《工人日报》(2023年02月09日 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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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如果按照公司的说法,是因为我的原因没缴投标保证金,导致企业没有参与投标,以及因为我的原因而造成工期延误并使公司列入某省工程建设黑名单,但事实却不是这样的。”汪李真(化名)说,由于公司说的不是事实,所以,他才要求公司赔偿并引发诉讼。

一家企业因工期延误等原因被取消参加当地投标资格,而该单位的水电工程师汪李真也因严重违纪、严重失职被开除,汪李真觉得冤。于是,一场劳动争议经历仲裁、一审、二审。近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公司应支付汪李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6万元。

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

2017年4月1日,汪李真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其从事水电工程施工工作,月工资7000元。2020年11月27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汪李真觉得,公司解除与他之间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公司主张,之所以解除汪李真的劳动合同是因其存在严重违纪、严重失职行为。按照公司规定参与投标企业的名单应交至公司备案并上报到工程中心审核,被确认为合格分包商并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企业才能参与投标。然而,在汪李真负责的工程项目招标当天,签到表中有一家企业没有经过确认也没有缴纳投标保证金。这种不正常的招投标流程,导致公司审批放缓,延误了工期。对此,汪李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此后公司多次被约谈,被当地省政府列入黑名单,不能再参加当地的投标,多家媒体报道,影响扩大至全国,严重影响公司声誉及形象。而且公司发现汪李真2020年11月2日至11月20日无打卡记录,构成连续旷工,属于严重违纪。

汪李真承认公司存在工期延误、被列入黑名单等事实,但他认为这不是他个人的行为所造成的:“企业经营自身存在风险,这种风险应由企业自行承担,而公司的做法是在转嫁经营风险。”此外,公司与他解除劳动关系时并未说明理由,他也不认可自己存在上述严重违纪和严重失职行为。

仲裁企业应支付赔偿金5.6万元

庭审中,公司提交了向汪李真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运单详情,签收回执无汪李真的签字,签收记录为某鲜花坊自提点。此外,还提交了《关于公司对违规、违纪人员的处罚通告》、汪李真于2020年11月2日至20日未打卡的考勤记录以及公司招标实施细则和《关于将公司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的通报》等。

汪李真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称其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且公司在该通知上未说明其存在旷工行为。其承认自己未打卡考勤,但主张已请休陪产假,因情况紧急没有在办公系统申请,而是口头请假。汪李真称自己未收到《关于公司对违规、违纪人员的处罚通告》,且否认存在违规违纪行为。

汪李真提交儿子出生证明、住院材料等佐证其上述主张。同事景某出庭作证,证明汪李真向其请休过陪产假,但也表示需要另行在线上作休假审批。

汪李真提交工程项目抢工的紧急报告及资金支付表、欠付统计表,工地专题例会纪要,证明他多次向公司领导告知工程进度及后续需要公司配合的相关内容,导致工期延误的原因是资金和相关人员和机械设备不能到位导致的,不是他本人的原因所致。

公司则表示,工地专题例会纪要是项目组自行编写,不能反映客观情况。紧急报告上的签字人景某与公司存在劳动争议,是本案利害关系人,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

经审理,仲裁裁决公司应向汪李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万元,驳回了其他仲裁请求。

违法解聘应予赔偿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查明,公司提交的解除通知并未载明旷工一事,且在其主张的旷工期间未向汪李真发出过返岗通知,也未核实其未到岗原因,且汪李真提交的出生证明等能够佐证存在请休陪产假的情形。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以汪李真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

汪李真是水电工程师,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能够证明汪李真在其职责范围内存在严重失职和严重违纪行为导致工程项目延期,并给公司造成损害。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与汪李真的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构成违法。

综上,汪李真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经核算,劳动仲裁裁决确认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不高于法定范围,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公司要求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应支持。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公司向汪李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6万元,驳回公司诉讼请求。

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该案中,公司提交的解除通知并未载明旷工一事,且在其主张的旷工期间未向汪李真发出过返岗通知,也未核实其未到岗原因,且汪李真提交的出生证明等能够佐证存在请休陪产假的情形。鉴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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