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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司机按规办事,却被企业索赔

2023-2-10 10:12| 发布者: 宁宁| 查看: 2749| 评论: 0|来自: 工人日报

《工人日报》(2023年02月10日 06版)

(记者吴铎思 通讯员马安妮)家住新疆克拉玛依的货车司机老张没想到,年满60岁的自己,按照交通规则主动申请驾照降级,却被公司以“违反规定,需赔偿”为由,吃上了官司。日前,记者获悉,法院终审判决老张无需赔偿。

2008年,老张进入新疆某运输公司工作,岗位为大车驾驶员。2021年年底,双方的劳动合同期满,老张以“年龄已到60岁无法继续从事大车司机岗位”为由递交了《辞职报告》,并完成了车辆交接等手续。

2022年1月1日,老张与运输公司继续签订合同,工作到当年3月。根据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货车,当驾驶人达到一定年龄,就需要办理自愿降级业务。“因为年满60岁,按照国家规定,我不符合大车驾驶的条件,就申请驾驶证由A2证降为C1证。”老张告诉记者,合同到期后,他向公司再次提交了辞职申请。

运输公司对老张这一举动表示不满,“老张在劳动合同续约期间申请驾驶证降级,违反了公司2021年3月试行的《供送运输(服务)分公司驾驶员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即‘因个人原因导致任职资格受影响,无法继续履行工作,从任职资格受影响之日起,按旷工处理,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由本人承担’,因此我们要求老张赔偿经济损失25850余元。”

老张无法接受公司的索赔之举,双方因此闹上法庭。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要求其赔偿,应以实际的、直接的、必要损失为准,且必须建立在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基础上。而公司并未出示证据证明老张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因此,运输公司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

运输公司不服,上诉至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在本案中,老张是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提交的辞职申请,该举动不存在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老张曾多次提出“自己年龄已满,无法驾驶大车”,公司是知情的;其次,第二次签订合同期间,正是运输公司员工冬休期间,老张也是在期满后辞职,并没有影响运输公司的正常经营。因此,老张不必向运输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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