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市总工会和市人社局的合力调解下,劳动者吴某拿到了12万元的工伤赔偿以及被拖欠的部分工资。
2019年,56岁的吴某经人介绍到一消防系统安装工程工地做工。2022年1月,吴某在工地检修消防设施,不慎从人字梯上摔下致伤,当天送往当地医院治疗。
该工地是某消防工程公司以劳务承揽的方式承揽给自然人欧某,吴某入职是欧某面试并同意的。吴某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吴某与消防工程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后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吴某同时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调查核实后于2023年2月,被认定为工伤,2023年7月,被鉴定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7个月。
消防工程公司对该行政判决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3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4年4月,吴某申请裁决消防工程公司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市“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室进行调解。
调解员及时查阅了卷宗,详细地了解案情后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反复的电话沟通和约谈,从双方的具体情况分析案情来找突破口,案件经历周期长,诉讼成本、时间精力投入相对其他案件都更为艰难。调解员与劳动者家属电话、微信沟通和情绪安抚等多方面开展思想工作。
好不容易做通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但吴某5月即将办理退休手续,为维权已是寝食难安,爱人身体多病刚出院,女儿尚在外地有两个小孩需要照看,心情极度糟糕情绪激动。
于是调解员从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层面帮助劳动者客观调整利益诉求。终于,吴某同意跟家人协商后答复。期间,吴某女儿也咨询了律师并从外地赶了回来,当面协商后,三方和解达成一致意见了结此案。
消防工程公司当场一次性支付吴某12万元工伤赔偿款,并代第三人欧某支付了受伤当月欠发的15天2925元工资,双方人和事了。
工会说法
吴某与消防工程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消防工程公司将其承接的小区部分楼栋消防设施安装等工作分包给欧某,吴某到欧某承包的工地从事消防设施安装工作,工作量及工作任务由欧某安排。消防工程公司与欧某系承包关系,吴某系欧某雇请,由欧某安排工作任务、发放工资,并接受欧某的管理。吴某并不接受消防工程公司的管理,吴某的工资也不由消防工程公司发放,消防工程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适用吴某,双方不具有人身管理性和财产依附性,且不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因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既然不存在劳动关系,消防工程公司为何还要承担工伤赔偿?
虽然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不影响吴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有关责任主体另行主张其因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揽用工主体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因此,消防工程公司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