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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说维权 | 民法典:债权人拒绝受领债务

2021-4-2 09:34| 发布者: 宁宁| 查看: 1299| 评论: 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人民民事权利的保护法典,分为7编,分别是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加上附则,共1260条,确立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和绿色原则等基本原则,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会说维权通过案例解读《民法典》。本期关键词——债权人拒绝受领债务
    小张计划结婚,买了一套婚房,并与A公司签订了《家具定制合同》,定制了沙发、茶几、电视柜、桌椅、衣柜等家具,合同签订后,小张向A公司支付了订金,约定合同签订30天后,公司上门安装家具,小张支付剩余货款。公司制作完成家具并按约定时间到小张家交付,小张却外出旅游不在家中,要求A公司一周后再上门安装。后公司将家具重新运输到小张家安装,要求小张支付剩余货款并支付逾期收货期间的仓储费及再次送货的运输费,小张以合同约定由A公司负责运输及安装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以外的费用。那么,该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小张支付仓储费及再次送货的运输费呢?

  生活中债务人按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不予受领或延迟受领的情形屡见不鲜,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会给债务人增加不利,为了保护债务人利益,《民法典》新增了关于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是指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了债务或者提出了履行债务的请求,债权人无理由地不予受领或者协助。这里的拒绝受领是广义的,包括了迟延受领或者明确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拒绝受领等情形。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对于由此给债务人增加的费用,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所谓给债务人增加的费用,包括货物往返运送的费用、保管给付物的必要费用及其他费用。


  本案中,A公司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家具,小张迟延受领,由此导致A公司额外支出了保管家具的仓储费及再次送货的运输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给A公司增加的费用,小张应当进行赔偿。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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