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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债务人按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不予受领或延迟受领的情形屡见不鲜,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会给债务人增加不利,为了保护债务人利益,《民法典》新增了关于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是指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了债务或者提出了履行债务的请求,债权人无理由地不予受领或者协助。这里的拒绝受领是广义的,包括了迟延受领或者明确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拒绝受领等情形。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对于由此给债务人增加的费用,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所谓给债务人增加的费用,包括货物往返运送的费用、保管给付物的必要费用及其他费用。
本案中,A公司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家具,小张迟延受领,由此导致A公司额外支出了保管家具的仓储费及再次送货的运输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给A公司增加的费用,小张应当进行赔偿。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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