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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说维权|沉默视为同意? 随州工会 3天前

2021-4-19 09:43| 发布者: 宁宁| 查看: 1577| 评论: 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人民民事权利的保护法典,分为7编,分别是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加上附则,共1260条,确立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和绿色原则等基本原则,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会说维权通过案例解读《民法典》。本期关键词——沉默视为同意?



案  例


雷某系某公司职工,入职时与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雷某的职位为工程部强弱电技工,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期内,公司单方面向雷某发出《员工转岗通知书》,要求其接到通知书后,到物业岗位报到,超期未报到视为旷工,旷工达三日以上者(包括节假日)视为自动离职。雷某不同意公司的单方面调岗的要求,明确向公司提出异议,协商不成,遂向某市劳动仲裁委提出了仲裁申请。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公司单方面调岗是不合法的,劳动者也没有同意调岗,加之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之前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支付未及时发放的工资。



律师解答


民法典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对于包括劳动争议在内的所有争议的解决均有极大的意义。


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岗位变动、薪酬调整或用人单位行使用工惩处等情况。当劳动合同发生不利变更时,在符合法律规定或劳资约定的情况下,即使劳动者未明确表示同意,仍能发生劳动者认可不利变更的法律效果。


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地方司法指导意见的规定,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的不利变更时,应及时提出异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在没有法律或双方约定的情况下,不得将劳动者的沉默视为相关意思表示。


对于公司而言,要作出对劳动者不利的处分必须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否则将承担败诉风险。对劳动者而言,合理运用法律武器最终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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