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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说维权 | 民法典:实名制车票遗失

2021-5-8 09:38| 发布者: 宁宁| 查看: 1517| 评论: 0|来自: 湖北工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人民民事权利的保护法典,分为7编,分别是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加上附则,共1260条,确立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和绿色原则等基本原则,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会说维权通过案例解读《民法典》。本期关键词——实名制车票遗失
案  例
    三月春光灿烂,草长莺飞,柳女士趁机休了年假,去外地旅行,看看名山大川,感受春天的气息。柳女士在网上通过身份证号实名订购了大巴票,取票后带着行李满怀期待向目的地出发。路途中,乘务员检查大家的车票时柳女士才发现自己的车票不知何时遗失了,于是向乘务员出具了自己购票成功的电子信息及自己的身份证,请求补办车票。乘务员却要求其支付车费20%的手续费,否则拒绝补办,并视其为无票乘车,要求补交车费。柳女士认为自己已经足额交过车费了,不应再重复支付任何费用,客运公司应当免费为其补办车票。那么本案中柳女士丢失车票,可以请求客运公司免费挂失补办吗?
律师解答

    车票是客运合同的证明,旅客持有的车票一般也就意味着其与承运人之间有运输关系的存在。生活中因遗失车票被要求再次支付票款或者缴纳高额手续费补办的事情很多。


    为解决纠纷,《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维护旅客合法权益。基于此,如果客运合同是实名制的,旅客丢失客票时,凭自己的有关身份证件可以向承运人申请挂失补办。承运人在确认旅客的真实身份后,也应当为其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在办理这些手续时,不得乘机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本案中,柳女士通过身份证号实名订购了大巴票,车票遗失后,可以凭借购票成功的电子信息及自己的身份证,请求客运公司免费挂失补办,客运公司在办理手续时,不得向柳女士再次收取票款或者高额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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