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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票是客运合同的证明,旅客持有的车票一般也就意味着其与承运人之间有运输关系的存在。生活中因遗失车票被要求再次支付票款或者缴纳高额手续费补办的事情很多。
为解决纠纷,《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维护旅客合法权益。基于此,如果客运合同是实名制的,旅客丢失客票时,凭自己的有关身份证件可以向承运人申请挂失补办。承运人在确认旅客的真实身份后,也应当为其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在办理这些手续时,不得乘机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本案中,柳女士通过身份证号实名订购了大巴票,车票遗失后,可以凭借购票成功的电子信息及自己的身份证,请求客运公司免费挂失补办,客运公司在办理手续时,不得向柳女士再次收取票款或者高额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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